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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,守法,懂法!佛山仓储相关民法典

发布时间:2022-12-05 点击次数:2251

1、【保管人和存货人达成一致,仓储合同成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五条: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。


2、【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,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,提供有关资料。

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,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,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。

保管人储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。


3、【存货人有权检查仓储物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一条: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,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。



4、【储存期限约定不明,存货人可随时提取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四条: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,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,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


5、【仓储物逾期不提取,保管人可以提存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六条:储存期限届满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,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;逾期不提取的,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。



6、【保管不善,粮食受潮,保管人要担责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七条:储存期内,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、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、损坏的,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
以上佛山仓储整理出来的6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仓储法律知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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